关于《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(办事处)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》的解读.docx
关于《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(办事处)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》的解 读 一、文件出台背景 (一)出台文件原因: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,以转变 政府职能为核心,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,推进执法重心下移,夯实 基层农村管理基础,着力解决权责不明、监管不力、执法缺位等问题,切实提高 各乡镇(办事处)对宅基地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平。 (二)出台文件依据:2019 年中办、国办联合印发《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 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9〕5 号)、中央农办、农业农村部联 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》(中农发〔2019〕11 号)、 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(2020 年版)》和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城乡 规划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。 二、工作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,落实属地责任,建立健全宅基地统一管理机 制,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,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规违法行为。经县人民政府 研究决定,赋予乡镇(办事处)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。 三、工作开展措施 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“县级主导、乡镇主责、村级主体”的要求,县级政府 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,建立健全“部门协同,县镇村三 级联动”的工作机制,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将农村宅基 地部分行政执法权赋予给乡镇(办事处)行使。县农牧和科技、自然资源部门对 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住宅开展不定期巡查;乡镇(办事处)健全日常巡查制度, 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,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、早制止、早处理, 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现象;各级政府要履职尽责,稳妥处置相关问题。 对于涉及部门多、历史久远、情况复杂的有关宅基地问题,协调、组织自然资源、 农科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置,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,避免激化矛盾及问 题上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