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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东莞银行信用卡(个人卡)领用合约》(版本号:2022年1.0版本)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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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银行信用卡(个人卡)领用合约 东莞银行(本合约中具体指受理信用卡申领人申请的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,以下简称“甲方”) 现与东莞银行信用 卡申领人(以下简称“乙方”)基于知悉并理解《东莞银行信用卡章 程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,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东莞银行信用卡 (以下简称“信用卡”)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,并签订如下合约: 第一条 申领 (一)乙方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有合法 稳定收入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。 (二)乙方可向甲方为其他自然人申请附属卡,附属卡申领人须 年满十六周岁,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记入主卡账户。 (三)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,若乙方明 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受理人为非法中介,而将资料 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,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 失。 (四)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、准确 有效的资料及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、个人财产信息、账 户信息(收款账户、还款账户)等资料。不论乙方的申请是否获得批 核,甲方不再予以退还。 (五)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 建立和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 法成立的征信机构、金融监管部门(包括但不限于银保监会、中国人 -1- 民银行、银行业协会等)、行政司法部门(工商、税务、审计、公检 法、公积金中心、社保、环保等部门)、通信运营商、银联、学信网 及外部数据供应商等机构查询、采集、处理、留存、传递及应用乙方 的学历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学历、学位、学籍、各类资格证书等信 息)、职业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、单位地址、单位电话、职 位、雇佣关系等信息)、财产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、存款信 息、房产信息、信贷记录、交易流水等信息)、联系信息、通讯信息、 生物特征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声纹信息、指纹信息、人脸信息等)、位 置信息、交易设备信息、个人信用信息、航空出行信息、机动车信息、 保险信息、公积金和社保以及税务信息、银行卡收支信息、资产类信 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。 甲方查询获得的上述信息可用于信用卡批核、信贷审批、公众号 /APP/小程序/短信等自助渠道服务、热线电话服务、还款提醒及欠款 催缴业务等贷前、贷中和贷后审批与管理业务、担保资格审查、异议 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 条款的声明,甲方承诺对上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资料保密。 (六)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 信息数据库报送上述资料;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根 据司法机关、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,或依 照法定程序,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、金融行业公会、社会征 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;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 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 调查,债务追索等情况。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 -2- 知乙方的,甲方可以电话、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对账单、催收单等方式 通知乙方,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留存在甲方的 联络信息为准。 (七)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上述授权视同同意甲方通过合法渠 道获取并报送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金融信息。甲方将审慎合法 使用并保密。获取的信息涉及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隐私,乙方及其 附属卡申领人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贷记录不良而 导致的不良影响,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 为可能产生的后果。 (八)甲方对乙方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, 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、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 露,或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。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 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乙方个人信息,用于甲方业务处 理的必要需求: (1)第三方礼品发放; (2)乙方信用卡及对账单寄送; (3)基于乙方业务存续期间因风险管理、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, 向甲方关联公司、甲方的服务机构、代理人、外包作业机构、联名卡 合作方、与甲方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 作机构提供; (4)为乙方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,含信用卡分期服务、产品 推介及其他信用卡增值产品和服务等; -3- (5)对乙方基本信息、工作信息(包括单位名称、单位地址、 单位电话、职位、雇佣关系等)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; (6)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。 甲方有义务要求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对乙方 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,防范信息被非法使用。 如乙方不同意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与甲方签约的业务合作伙 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,可通过客服热线通知 甲方,甲方在收到通知后,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,将停止向乙方提供 相应的产品及服务,乙方因而将无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 服务。 (九)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或其附属卡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 定是否同意发卡、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。 (十)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 账户信息或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,即履行完发卡义务。乙方及其附属 卡申领人应确保该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、短信和电子 邮件等,否则,因此发生遗失、被窃等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 第二条 额度授信 (一)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给予乙方信用卡授信额度,授信 额度可以为循环授信额度或非循环授信额度。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交易 及还款记录、欺诈风险、乙方担保人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乙方 账户的授信额度,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。如乙方需要向 甲方申请非循环授信额度的,经过甲方审批同意后,乙方与甲方另行 -4- 签订非循环授信额度有关合同。 (二)乙方信用卡额度(包含循环授信额度、非循环授信额度、 利息及相关费用等)的担保按与之相关联的担保合同执行(如有)。 (三)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 发放或注销附属卡。主卡和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 人均同意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。 (四)甲方将依据乙方资信状况、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 化对乙方信用卡及账户进行动态管理(包括授信额度调整、冻结账户、 销户等),并通过电话、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渠道消息的方式告知乙方, 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。 第三条 使用 (一)乙方清楚并同意信用卡只能用于消费领域,不可用于生产 经营、投资(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房产,购买股票、期货、理财产品等, 股本权益投资)、偿还债务、借贷等非消费领域,更不得用作任何违 法用途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交易凭证以供核查, 乙方及其附属卡人应保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票、购买凭证等交易凭 证。 (二)为保护持卡人利益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 的同时,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, 甲方并无核对的义务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 签名,否则,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。 (三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,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 -5- 境内外银行卡组织及金融监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关于银行卡交易 限制、外汇管制等规定。对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,甲方有权予以 拒绝或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立即归还账户所欠资金,并保留追 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法律责任的权利。 (四)乙方可选择密码方式或只使用签字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 的有效性,双方同意以电子数据作为交易确认依据。如乙方选择密码 方式,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,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 进行的交易。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 人将自行承担损失。若乙方遗忘密码,可申请重置密码。 (五)若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,乙方及其附 属卡持卡人须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其他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, 并同意受其约束。本款所指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分期付 款业务、积分及优惠,或操作自助设备,或开通其他业务,包括但不 限于自扣还款、网上银行、电子支付(例如银联在线支付、支付宝支 付、财付通支付等)等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通过甲方官网、 第三方机构等渠道查询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。 (六)IC 卡信用卡账户为主账户,可透支使用。电子现金账户 初始余额为零,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(即圈存)后方可正常使用,圈存交易不可撤销。电子现金账户余额 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,不挂失、不可透支、不可提取现金和转账, 仅可用于小额消费。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,打 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确认,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 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。因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卡 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。如有 -6- 关交易确已发生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。 (七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不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 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,并承诺不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 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、积分、奖品或增值服务。 (八)对某些交易因习惯或特殊性质,而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或 密码验证的,如小额免密免签交易、邮购、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 单的酒店消费等,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记录(包括但不限于邮件、 电话、手机、短信、传真、POS 消费、互联网记录之一或全部)均属 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单据上无签名 或未进行密码验证为由拒绝付款,相关交易情况以商户提供的电子信 息为准。对于因真实交易产生的商户补扣款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不得以没有签单或者授权扣款为由拒绝付款。 (九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,为便利乙方及其附属 卡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,依据银联的规定,甲方发行的带有“闪付” 或“QuickPass”标识的银联 IC 卡信用卡默认开通“闪付”和“小额 免密免签”功能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 (具体由银联规定)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,无需输入密码也无 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。乙方可通过 甲方客服电话、微信银行、手机银行关闭“小额免密免签”功能。 (十)乙方知悉,如甲方提供的卡片支持数字信用卡功能,乙方 可申请激活线上渠道(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端、手机端以及其他互联网 交易)消费功能,线上消费功能激活后,乙方凭持卡人卡片信息(持 卡人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卡号、有效期、信用卡安全码等) -7- 或手机验证码可进行线上交易(包括但不限于消费、分期、转账 等),并自愿承担开通线上支付功能后,信用卡资金在通过相关验证 程序后实现网上交易的法律后果。 (十一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 取业务,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;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 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,本人名下银行卡(含附属卡)合计 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,人民币卡境外提取现金 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 1 万元人民币。 第四条 费用 (一)银联卡使用人民币为记账币种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 境内外的所有交易均按照中国银联及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 币记入信用卡账户。VISA 卡使用指定币种为记账币种,甲方以记账 币种授权该交易,将交易款项、计收利息以及相关费用等根据 VISA 卡组织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记账币种金额,按信用卡记账日前 一工作日甲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以自动购汇方式折算为人民币记 入信用卡账户,乙方须承担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、损失和相关机构收 取的跨境交易费、货币转换费等费用。 (二)信用卡透支日利率为 0.05%,对应的年化利率为 18.25% (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,实际年化 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),按月计收复利,如有变动按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。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 日为准。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和电子现金不计付利息。 (三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, -8- 须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,且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。 (四)除透支利息外,甲方还将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 情况收取各项费用,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年费、卡片挂失手续费、补发卡 /损坏卡/提前换卡手续费、违约金、以及取现、转账、分期付款等交易 产生的各项费用。具体收费标准见甲方官网、营业场所等公布的费率表。 甲方对费率表作出任何变更,甲方将提前公告和通知(甲方有权根据实 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,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、营业网点公告、短信通知、报刊公告等)乙 方。该等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,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 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,如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变更内容,乙方有权 向甲方申请注销信用卡,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,变更后的费率对 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。 (五)一般情况下,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,但在特 殊情况下,乙方以书面、客服电话录音、电子签名、甲乙双方均认可的 其他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除外。对于到期换卡、挂失补卡、重置卡, 即使新卡未激活,但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。 第五条 对账单 (一)甲方提供的对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知、自助语音查 询、网上银行查询、手机银行查询、微信银行查询等。对账单查询需 要身份验证的,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系统登记的个人信息 为准。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变更手机号码等重要联系方式时,应 主动根据甲方业务规定进行信息变更,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、未接到 通知为由,拒绝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。 -9- (二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,应在 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,否则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全 部交易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对账单交易有异议为由拒绝偿 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。 (三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认为不符的账务进行查 对,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,或请求甲方向收 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并支付调阅账单手续费。在查证认定责任 前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按时偿还该对账单下的债务。乙方及 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 见,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。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及其附属 卡持卡人所为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 用(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、认定而收 取的费用)。 (四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 的纸质对账单,索取十二个月以上的纸质对账单则需支付账单补印费。 第六条 还款 (一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甲方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, 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(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待遇): 1.免息还款期待遇。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 偿还了当期对账单下的全部本期应还款额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,无 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,否则,非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,全部 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,直至所有债务还清 为止。 - 10 - 2.最低还款额待遇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按照甲方对账单 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。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乙方及其附属卡 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当期最低还款额 为下述金额的总和:上一期账单中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、信用额 度内其他未还消费的 10%、超限部分、预借现金、费用、利息、分期 分摊金额等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,不再享 受免息待遇,欠款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,直至所有债 务还清为止。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 还款额,将产生逾期利息和违约金,同时逾期将影响乙方的信用记录。 (二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 部债务,或偿还最低还款额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于 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, 其还款顺序为: 第一还款顺序原则:先还已出账单,再还未出账单。 第二还款顺序原则:90 天以内的账单还款顺序为利息→各项费 用→本金;超过 90 天以上的账单还款顺序为本金→各项费用→利息。 第三还款顺序原则:先还循环授信额度透支业务产生的应还款项 及各项账户费用,后还非循环授信额度分期业务产生的应还款项。非 循环分期额度部份的应还款项,按业务发生时间先还旧后还新。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。 (三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 款,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,甲方 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。 - 11 - (四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选择甲方提供的自扣还款功能, 并遵守自扣还款业务相关规定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选择自动扣款 的,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一天其指定扣款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 用卡欠款,并核对账单中显示扣款账号,以确保甲方扣款成功。 (五)无论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申请或是根据甲方的决 定,一旦卡片被注销或信用卡账户被终止,甲方将停止与乙方信用卡 或信用卡账户有关的一切服务,并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立即清 偿全部未还债务。 第七条 有效期 (一)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,过期自动失效,但乙方及其 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卡片 的过期失效、更换或销卡而消灭或改变。 (二)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,应办 理到期换卡手续。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,应于 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, 否则,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,并为乙方 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。更换新卡后,本合约自动续约,续约期 限为 5 年。 (三)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历史用 卡记录,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,但乙方及 其附属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、不换卡、销户的除外。若乙方及其 附属卡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,甲方有权 拒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、不换卡、销户申请。 - 12 - (四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,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, 若该信用卡类型已停止发行,甲方有权直接为其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 的东莞银行信用卡。 (五)乙方有权通过营业网点、电话银行等指定渠道办理销户手 续以终止用卡,同时,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、风险控制 和用卡安全等需求注销其卡片,甲方注销乙方卡片应予以通知乙方。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销户或被强制注销时应一次性偿还其 信用卡所有未偿还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。同时乙 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及 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。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 45 天后方可为乙 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。 第八条 所有权 (一)甲方拥有信用卡的所有权。甲方可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 人的资信状况、信用卡使用情况,风险控制需要,市场整体状况,适用 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,自行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 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卡片或与卡片有关的特定服务、上调或下 调乙方的信用额度、不换发新卡等,并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清偿 全部未还债务。 (二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,因保管不善 被他人使用信用卡,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。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故意将信用卡出租、转借或以其它方式 交由他人使用的,视为违约,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《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取罚金 1000 元人民 - 13 - 币,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,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。 乙方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。银行账户(含银行卡) 仅限乙方本人使用,乙方不得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、购买银行账户。若 乙方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、购买银行 账户的,甲方有权 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、支付账户所有 业务,并不为乙方新开立账户。人民银行将其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,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(三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、恐怖融 资或涉及被联合国、公安部等组织(或有权机关)列入制裁名单、红 色通缉令名单或涉及被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、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,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 供信用卡服务,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作为涉嫌洗钱客户上报中国 人民银行,并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,逾 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。 第九条 欠款催收及抵扣 (一)甲方有权通过电话、信函、手机短信、面访或司法渠道等 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催缴欠款,向乙 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、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 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。在此情况下,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及其 附属卡持卡人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、联系人、亲友、 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等。 (二)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及其附属 - 14 - 卡持卡人承担,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、委托费、律师费等。 (三)甲方有权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开立在东莞银行系统内 的任何账户(包括定期存款账户)中扣收相应款项,对于甲方行使抵销 权而产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息的损失,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 人自行承担。甲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。 第十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(一)本条约定仅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 作方合作发行的东莞银行联名信用卡(以下简称“联名信用卡”)的 情况下适用。 (二)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 披露给联名信用卡合作方。 第十一条 其它 (一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微信信息等作为甲方向乙方及其附 属卡持卡人告知安全、交易账单和宣传活动等信息的重要途径,为保 护乙方权益,为更好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、金融 服务及增值服务(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)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同意以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、手机号码、电子邮件或微信 账号等通讯方式接收甲方及甲方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的产品或服 务短信、微信推送、电子邮件及电话。 (二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、 密码、手机验证码、交易动态码、交易凭证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, 防止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、密码、交易凭证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 - 15 - 失、被盗、泄露或被冒用。 (三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对因保管不善、将卡片转交他人 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、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 损失承担责任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、 密码、交易凭证、手机验证码、交易动态码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相 关信息泄露给他人,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,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 产生的后果和损失,如信用卡丢失、被盗或被冒用,乙方及其附属卡 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甲方的客服热线、网上银行、手机银行等渠道或营 业网点办理挂失,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,同时,应向公安机 关报案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 承担任何责任,除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、串通 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。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,其电 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,信用卡遗失、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及 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 属卡持卡人承担。 (四)《东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,该申请 表中对有关事项的记载或约定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。乙方及其附属 卡持卡人在《东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》中所填写的内容(如通信地址、 电话、身份证号码等)如有变动,须立即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,否 则,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。 (五)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 片交还甲方。甲方将补发新卡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换卡手续 费。对于 IC 信用卡,如果芯片损坏,原卡中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将转 入主账户中。 - 16 - (六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,须按 照甲方网上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,并在符合法律、法规、监管规 定、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中使 用信用卡,并要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、交易背景、交易环境 及交易风险等情况,确保交易真实合法,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。 (七)如所申请的信用卡属联名卡,各联名信用卡专享的特色及 优惠服务,以联名卡相应的产品说明为准。甲方有权对本联名卡的各 项优惠及服务进行修订。所有特色及优惠服务以甲方通过各网点或官 方网站对外最新的公告内容为准,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 持卡人。 (八)因不可抗力或供电、通讯、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 不能正常使用,甲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解决问 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,但对因此而可能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责任。对于在交易过程中,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 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,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户处理。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(一)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 规章、规定,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。 (二)如本合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,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。 若协商不成的,甲乙双方均可向依法设立的金融调解机构提请调解, 或通过以下_______方式解决: (1)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一般 - 17 -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,并进行书面审理,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。 (2)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此段仅作公示:如乙方为广东省户籍居民,则采用方式(1), 如乙方为非广东户籍,则采用方式(2),合同签订时将根据乙方签 约时提供的户籍信息选择对应的争议解决方式。) 基于调解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,乙方同意:当调解机构根据甲 方所提供的乙方身份、联系方式等信息依然无法联系乙方时,可委托 包括但不限于三大电信运营商(中国移动、中国联通、中国电信)协 查乙方新的联系方式,以便通知乙方参与调解。 第十三条 送达条款 (一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确认以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的电子 邮箱,作为双方之间往来以及涉诉讼(仲裁)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 相关材料的有效送达地址;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。甲方 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及法院、仲裁机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 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材料,均可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之任一方式发出, 送至约定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,即视为送达。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 卡人的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发生变更,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得到甲 方确认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变更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,需致电 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修改登记,送达结果不因乙方及其 附属卡持卡人自身原因(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不 正确、更改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不通知等)而改变,均视为已经送 达。 - 18 - (二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确认信用卡申请表上载明的通信 地址作为其本人的有效送达地址,双方之间以及诉讼(仲裁)程序中 的相关通知和材料,除特别约定之外,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的形式 寄送前述载明的通信地址,自通知或相关材料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 为已经送达。并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确认信用卡申请表上载明的 当前地址、户籍地址、单位地址均为有效送达地址,甲方向乙方及其 附属卡持卡人以及法院、仲裁机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发出的任 何通知或材料寄往前述任一地址均为有效送达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 人变更地址,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自助渠道进行修改登记, 送达结果不因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身原因(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 址不明确、更改地址不通知、拒签等)而改变,均视为已经送达。 同时,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确认,甲方和法院、仲裁机构有权 选择上述三种送达方式(即电子邮件、手机短信、纸质信函)之任一 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和材料。 第十四条 声明 (一)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 《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》和本合约,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 条款。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注意关于甲 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,并已经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要求 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。 (二)本合约及《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》的修改,收费项目或标 准的变化,利率的调整等,甲方将提前通知(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 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,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 - 19 - 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、营业网点公告、对账单告知、短信通知、邮寄 信函、报刊公告等)乙方,该等变更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 效。乙方有权选择是否同意关于上述事项的变更,如乙方不接受该等 变更,乙方应在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,并按照规 定办理销户手续,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,修改后的条款对甲、乙双 方均有约束力。 - 20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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