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》(版本号:2022年1.0版本).doc
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,提供全面优质 的服务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 东莞银行信用卡(以下简称信用卡)是东莞银行 (以下简称发卡机构)向社会公开发行的、给予持卡人一定的授 信额度,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支付工具,具有 消费、分期交易、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。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;按信用 等级和产品功能、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、金卡、白金卡、钻石卡 等;按币种不同分为单币卡、外币卡和双币卡;按信息存贮介质 不同分为磁条卡、芯片(IC)卡、磁条和芯片复合卡;按加入的 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、Visa 卡;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 名卡;按是否制作实体卡版分为实体卡、非实体卡(或称“数字卡”)。 第四条 发卡机构、持卡人、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 本章程。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各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、分期 付款汇总授信额度、附属卡授信额度、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,均 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。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: “申请人”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,如无特 殊说明,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。 1 / 14 “持卡人” 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。 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。 “账户授信额度”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 核定、在发卡机构允许的有效期内信用卡可使用的循环额度和非 循环额度的最高授信限额,包括固定额度、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。 “循环额度”是指在单个账单月里用卡透支占用的授信额度, 该额度在还款后即可恢复。循环额度包括固定额度及临时额度。 “非循环额度”是指一次性授信使用的授信额度,还款后额 度不可重复使用。非循环额度一般为专用额度。 “透支”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支 付的方式,包括消费透支、取现透支、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。 “银行记账日”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 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,或根据规定将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、 年费、手续费、追索费,下同)、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 期。 “账单日”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、费用等进 行汇总,结计利息,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。 “还款日” 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。 “到期还款日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 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。 “免息还款期”指对于信用卡持卡人,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 易外,其他非现金类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(含) 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。 “全部应付款项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,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在 2 / 14 发卡机构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,以及利息、费用等的总和。 “最低还款额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 日(含)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,包含上一期账单中所有最低还 款额未还部分、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的 10%、超限部分、预 借现金、费用、利息、分期分摊金额等,以对账单记载为准。 “违约金”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(含)前偿还 最低还款额,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。 第二章 第七条 发行对象、申领条件及手续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资信状况良好,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居民、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及港澳人士,均可凭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,还可凭主卡 (仅限于可办理附属卡的卡产品)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 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。附属卡申请材料必 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、客服电话录音、电子签名或持卡人 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。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 人对主卡账户项下和附属卡账户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连带 清偿责任。主卡持卡人可以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,但附属卡注销 后,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就附属卡账户项下发生的一 切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。 第八条 申领信用卡应先阅读及了解本章程,并按发卡机构 规定真实、正确、完整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,且确认 履行《东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》,并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 3 / 14 资料,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、购买信用卡账 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,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 账户。申请人向发卡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后,即视同同意并授权发 卡机构为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对已批核的信用额度进行后续风 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,直至账户注销终止为 止,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 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、资信、个人信用等情况, 并保留相关资料。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不良 信息)。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 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附属子公司(包括但不限于东莞银行全资子 公司、控股子公司等)、与发卡机构有关系的服务机构、代理人、 外包作业机构、联名卡合作方、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 认为必要的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。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 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。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等有 权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,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,确定 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授信额度等。 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, 无论是否予以发卡,申请表以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。 第十条 信用卡允许的担保方式包括:保证、抵押或质押等。 如提供担保的,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。担保范 围追溯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(包括但不限于 账户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授信额度透支的本息、违约金、各 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等费用)。 4 / 14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信用卡账户管理及申领使用 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为 5 年,本章程、领用合约及 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。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 续使用,应办理到期更换新卡手续。已过期的信用卡,持卡人在 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(收入款项除 外),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。如持卡 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,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。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, 持卡人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。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有权对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设定支用期 限,具体支用期限以发卡机构通知为准。在有效期内发生的额度 支用,其偿还期限不受额度有效期是否届满的限制。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 卡记录,有权决定更换新卡或更换卡片种类、续卡标准和是否收 取年费等,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、不换卡和销户的除外。 第十四条 银联卡使用人民币为记账币种,持卡人在境内外 的所有交易均按照中国银联及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 记入信用卡账户。Visa 卡使用指定币种为记账币种,并以记账 币种授权该交易,将交易款项、计收利息以及相关费用等根据 Visa 卡组织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记账币种金额,按信用 卡记账日前一工作日东莞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以自动购汇 方式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,持卡人须承担可能产生的汇 兑风险、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费、货币转换费等费用。 5 / 14 持卡人还款时只能以现金存入或转账方式向账户存入人民币。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根据其申请的卡片种类在中国银联或 全球 Visa 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;在境外带有银联、Visa 相应受 理标识的自助机具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金;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 识的自助机具或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、自助机具上提取人民币现 金,并享受其他服务。 第十六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,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签 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,并在使用该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,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。持卡人凭交易密码消费仅适 用于中国银联境内或境外部分指定商户的消费,Visa 或境外中 国银联可能不提供交易密码进行信用卡消费的服务,因此,持卡 人即使设置了密码,其通过 Visa 或境外中国银联进行的消费仍 有可能无须输入密码进行。在未使用密码交易的情况下,由持卡 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。所有使用密码完 成的交易,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。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 为持卡人本人交易,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 承担。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数 据,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。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 境下通过互联网进行信用卡交易,否则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上 所使用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。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、取现、转账等交易须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以及发卡机构、特约单位及银行 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。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, 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章程、协议和交易规定。 6 / 14 第十八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以合法 收入转账存入。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修改、重置交易密码,应按发卡机构指 定的方式进行操作。信用卡损坏时,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。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的,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提供 的电话银行、网上银行等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, 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。挂失生效前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, 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,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过 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信用卡遗失、被窃或遭他人占有 的,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。持卡人存在欺诈、串通他 人欺诈、套现、洗钱或其他违法、不诚信行为,或者不配合发卡 机构调查情况的,由持卡人承担所有责任。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, 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。 第二十一条 芯片(IC)卡、磁条和芯片复合卡具备电子 现金账户。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,不计息、不挂失、不透 支、不可取现、不设密码、具有圈存、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 功能。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,不得用于生产 经营、投资等非消费领域。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计息和收费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(含)偿还全部应付款 7 / 14 项,则无需支付消费交易透支利息。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 转账的,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。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 款。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(含)前全额还款的,不享受免息 还款期待遇。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 债务,包括但不限于:费用(年费、分期手续费、预借现金手续 费、违约金等)、利息、分期付款摊分本金、透支款。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,按以下还款顺序原 则进行还款: 第一还款顺序原则:先还已出账单,再还未出账单。 第二还款顺序原则:90 天以内的账单还款顺序为利息→各 项费用→本金;超过 90 天以上的账单还款顺序为本金→各项费 用→利息。 第三还款顺序原则:先还循环授信额度透支业务产生的应还 款项及各项账户费用,后还非循环授信额度分期业务产生的应还 款项。非循环分期额度部份的应还款项,按业务发生时间先还旧 后还新。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(含)偿还全部应还款 项的,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 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。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 天,发卡 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 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,日利率为 0.05%,对应的年化利 8 / 14 率为 18.25%(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 的影响,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。),按月 计收复利,如有变动,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(含)前未还清最低还款 额的,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,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 分,还应按 5%支付违约金。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及电子现金 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。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向申领人核发信用卡后,将按照对外 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透支利息及年 费、相关交易或服务手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收费项目及标准如 有变动,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。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卡机构的权利 (一)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、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 人资信、财产及相关情况,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,有权索 取、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,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 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以及发卡的种类授信额度,对未批 准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。 (二)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记录、资信状况变化 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授信额度。 (三)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的,发卡机构有权 9 / 14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催收、依法追索欠款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; 有权从持卡人在东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 扣收相应款项。 (四)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以及本章程和 领用合约约定的,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 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,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 用卡;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,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 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 (五)因供电、通讯、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 的,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, 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。 (六)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芯片(IC)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 机构关于该卡的相关规定。 (七)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 卡账户,具体标准以发卡机构公布为准。 (八)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对透支交易提供用途证明。 (九)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信用卡遗失、信用卡不能正常使 用和其他持卡人损失的,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。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(一)发卡机构向申请人或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 料,包括章程、领用合约、使用说明、收费项目及标准等。 (二)发卡机构设立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,向持卡人提供 咨询、查询、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,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 的查询给予答复。 10 / 14 (三)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, 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,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;但若自 上月账单后,信用卡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 另有约定时,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。 (四)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保密,未经持卡人同 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,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 发卡机构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情况的除外。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、持卡人的权利 (一)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,持卡人享有按照发卡 机构规定的使用信用卡的权利。 (二)申请人、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、使用方法、 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。 (三)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, 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。 (四)如有需要,持卡人可主动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 12 个 月以内的纸质对账单(索取 12 个月以上的纸质对账单则需支付 账单补印费),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 况。 (五)持卡人对信用卡账户及其交易情况有疑问的,有权在 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协助查询或调阅签购单副本等要求, 若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,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。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、持卡人的义务 (一)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、有效的 资料,如发卡机构认为有需要,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 11 / 14 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,并同意发卡机构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 供其有关资料。 (二)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(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、 联系电话、通讯地址、身份证件号码)有所变更时,须及时到发 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,否则应自行承担由 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。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 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,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。 (三)发卡机构按规定或持卡人资信状况调整持卡人授信额 度后,如持卡人不愿调高其授信额度,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恢 复其原有授信额度,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、利息及费 用。 (四)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(含附属卡)项下发生的全部 债务,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全部交易款项、利息及 费用。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 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,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 动套取资金、积分、奖品或增值服务,不得利用信用卡从事洗钱 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活动。 (五)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号、有效期、卡片背面 签字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、查询密码、交易密码、短信验证码、 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,一旦卡片丢失或密码等信息泄露应及时挂 失。若因卡片相关卡片信息、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 造成的损失,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 (六)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,不得出 租、转借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,否则应自行 12 / 14 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。 (七)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,以防卡片资料被 他人盗取。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,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,应 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。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、未接到通知 为由,拒绝向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。 (八)持卡人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,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、 利息、年费、手续费等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,不得以与商 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 项。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,但经发卡机构确认交易 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,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。 (九)持卡人如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,应遵守相应分期 业务品种的条款及细则,相关的条款及细则以本行最新公布为准。 (十)为防范风险,保障发卡机构、持卡人的利益,持卡人 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。 (十一)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 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。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 规章、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。信用卡交易及有 关争议处理还须执行中国银联、Visa 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规 定。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 13 / 14 程的权利。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,发卡机构将报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备案,发卡机构将提前通知(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实 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,具体可供选择的 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、营业网点公告、对账单告知、 短信通知、邮寄信函、报刊公告等)持卡人,修改或调整后的章 程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。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 使用信用卡,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 卡,应在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,并按照规定 办理销户手续,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变更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日起施行,原《东莞银行信用卡 章程》同时废止。 14 / 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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